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剑辉 李豆豆)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保险人赔付后代位求偿,资金占用利息是否属法定求偿范畴?责任方已获理赔的车辆损失能否抵扣?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江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与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公安交管快处快赔机构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江某所驾车辆在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邓某所驾车辆在被告某财险怀化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案涉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因责任方未按责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江某向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足额支付维修费用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赔偿款5821.5元及相应利息。
诉讼过程中,被告某财险怀化分公司主张在原告诉请金额中抵扣其已向邓某赔付的车辆损失800元。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认可该抵扣意见,并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5021.5元。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边界;二、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否支持。
关于代位求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已足额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依法取得相应代位求偿权。邓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其车辆保险的某财险怀化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另双方一致同意抵扣800元理赔款,系当事人依法处分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对原告主张的5021.5元赔偿款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诉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属法定债权移转,权利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原债权,亦不得超出保险人实际赔付的保险金数额。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诉请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属于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在其实际赔付范畴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限被告某财险怀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财险中山支公司理赔款5021.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严格恪守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为法定债权让与,制度根基为保险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保险人承继的赔偿请求权,不得超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原债权范围,亦不得超过自身实际赔付的保险金数额。资金占用利息并非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代位求偿的法定覆盖范围。
诉讼中合意抵销可一并处理。事故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案件中就对应债务予以抵销,无需另行诉讼。
责编:左爽
一审:刘文红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